协会章程
副标题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章程

(2018年6月2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Provincil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Assocition,缩写为:ZCQMA

第二条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下称本团体)是浙江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房地产、监理、检测、科研、教育、质量安全监督等企事业单位自愿依法组成的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全省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协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按照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继而迈向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全省工程质量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开展质量管理理论研究和国内外技术交流,普及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科学知识,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提高工作质量和工程(产品)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质量安全管理,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做好“双向服务”。

第五条 本团体的党建领导机关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党委,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批准设立党组织。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党员,引导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政治方向;积极开展坚定信念、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活动。注重在本协会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

第六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是本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民政厅是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本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425号瑞祺大厦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主要从事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积极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3.组织研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政策、理论、法规、制度和方法,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施工企业的需求和意愿,提出有关推进工程质量的建议。

4.开展工程质量情况的调研活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和技术咨询活动,积极推广、交流先进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5.会同有关团体,开展创优评优活动。开展省、部级优质工程的评审、推荐。组织全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优秀质量管理成果评选、推荐、表彰等工作。

6.组织工程质量培训,提高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7.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全省各地的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检查、质量控制等活动。

8.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宜。

9.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在浙江省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督、建设监理、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且与建筑工程相关的社团组织,承认本团体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以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凡热爱并从事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工作者及有关专家、学者,承认本团体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团体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有权参加本团体举办的相关活动;

4.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文献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关心本团体建设,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5.依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5.决定本团体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应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和增补,须经所在单位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为:

1.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依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亦可临时召集会议或以通讯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2.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聘任本团体顾问;

3.筹备召开理事会;

4.审议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6.决定会员单位的入会和退会、除名;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或采用通讯方式。

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二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变动及非本人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外提出常务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意见,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8.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是秘书长。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负责处理本团体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组织实施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团体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4.处理日常事务和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5.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章程的业务范围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的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到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因故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建设厅及有关部门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录

第四十七条   修订后章程经2018年6月20日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五届常务理事会。